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簡字第4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3 月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