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詐欺取財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39條第1 項 │ │ │1 項 │ │ ├───────┼────────────┼───────────┤ │ 犯罪日期 │95年1 月17日下午7 時許起│95年初某日 │ │ │至同年3 月1 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485號 │96年度偵字第795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656號 │96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8 月31日 │96年5 月2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656號 │96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0月11日 │96年6 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備 註│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 │ │ │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刑事裁│ │ │ │定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