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一六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編號一、二、三、
四、五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此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七月 │├──────┼──────────┼──────────┼──────────┤│犯 罪 日 期│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國)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 │署 │署 ││ 及 ├───┼──────────┼──────────┼──────────┤│案號│案 號│95年毒偵字第4891號 │95年毒偵字第4891號 │96年毒偵字第922 號 │├──┼───┼──────────┼──────────┼──────────┤│最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5年訴字第2659號 │95年訴字第2659號 │96年訴字第989 號 ││ │ │ │ │ ││ ├───┼──────────┼──────────┼──────────┤│ │判 決│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判決├───┼──────────┼──────────┼──────────┤│ │案 號│95年訴字第2659號 │95年訴字第2659號 │96年訴字第989 號 ││ │ │ │ │ ││ ├───┼──────────┼──────────┼──────────┤│ │確 定│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九十六年七月九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九六年罪犯減│第二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刑條例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四月又十五日 │三月 │三月又十五日 │└──────┴──────────┴──────────┴──────────┘┌──────┬──────────┬──────────┬──────────┐│編 號│ 四 │ 五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六月 │ │├──────┼──────────┼──────────┼──────────┤│犯 罪 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 ││ (民國) │ │ │ ││ │ │ │ │├───┬──┼──────────┼──────────┼──────────┤│ 偵查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機關 │ │署 │署 │ ││ 及 ├──┼──────────┼──────────┼──────────┤│ 案號 │案號│96年毒偵字第922 號 │96年毒偵字第922 號 │ ││ │ │ │ │ │├───┼──┼──────────┼──────────┼──────────┤│ 最後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審├──┼──────────┼──────────┼──────────┤│ │案號│96年訴字第989 號 │96年訴字第989 號 │ ││ │ │ │ │ ││ ├──┼──────────┼──────────┼──────────┤│ │判決│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 ││ │日期│ │ │ │├───┼──┼──────────┼──────────┼──────────┤│ 確 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判 決├──┼──────────┼──────────┼──────────┤│ │案號│96年訴字第989 號 │96年訴字第989 號 │ ││ ├──┼──────────┼──────────┼──────────┤│ │確定│九十六年七月九日 │九十六年七月九日 │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 ││九十六年罪犯│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減刑條例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三月又十五日 │三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