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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1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所載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1 級毒品罪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3月28日               │94年3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6129號            │度毒偵字第576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829號         │94年度訴字第238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4年8月11日               │95年1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829號         │94年度訴字第238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4年10月15日              │95年2月2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5月               │
│期及罰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1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