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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13日、95年12月10日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罪及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桃簡字第350 號、96年度桃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及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3 及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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