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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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368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9 號)科處罰金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