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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宣告有其徒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收受贓物罪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品罪            │品罪            │
│              │力支改造手槍罪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              │120000元        │                │                │                │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49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械管制條例第11條│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第4項           │                │                │                │
├───────┼────────┼────────┼────────┼────────┤
│  犯罪日期    │90年6 月29日後某│93年10月1日上午8│93年9 月30日及93│93年9 月29日及93│
│              │日至93年10月1 日│時許            │年11月3 日      │年11月2 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毒偵│
│              │第16229 號      │第16229號       │字第4305 號     │字第430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                │
│  事├────┼────────┼────────┼────────┼────────┤
│  實│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270 │94年度訴字第270 │93年度訴字第1870│93年度訴字第1870│
│  審│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5 月10日    │94年5 月10日    │94年5 月18日    │94年5 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                │                │
│  判├────┼────────┼────────┼────────┼────────┤
│  決│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270 │94年度訴字第270 │93年度訴字第1870│93年度字訴第1870│
│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6 月16日    │94年6 月16日    │94年6 月16日    │94年6 月16日    │
│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款              │款              │
│條例          │                │                │                │                │
├───────┼────────┼────────┼────────┼────────┤
│減  刑  刑  期│有期徒刑玖月併科│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                │
├───────┼────────┼────────┼────────┼────────┤
│易  科  罰  金│                │                │                │                │
│折  算  標  準│                │                │                │                │
├───────┼────────┴────────┴────────┴────────┤
│備          註│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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