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