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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沈文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該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煙毒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叁月    │
├────────┼────────┼────────┼────────┤
│所          犯  │肅清煙毒條例第9 │刑法第216 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法          條  │條第1項         │212條           │                │
├────────┼────────┼────────┼────────┤
│犯          罪  │86年2月14日     │87年5月1日      │87年5月1日      │
│日          期  │                │                │                │
├────┬───┼────────┼────────┼────────┤
│        │機  關│高雄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86年度偵字第4661│87年度偵字第6294│同左            │
│        │      │號              │號              │                │
├────┼───┼────────┼────────┼────────┤
│        │機  關│高雄高分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最      ├───┼────────┼────────┼────────┤
│後      │案  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7年度易字第1901│同左            │
│事      │      │78號            │號              │                │
│實      ├───┼────────┼────────┼────────┤
│審      │判  決│86年9月2日      │87年7月31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機  關│高雄高分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確      ├───┼────────┼────────┼────────┤
│定      │案  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7年度易字第1901│同左            │
│判      │      │78號            │號              │                │
│決      ├───┼────────┼────────┼────────┤
│        │判決確│86年9月2日      │87年9月4日      │87年9月4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伍日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無              │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
│                │                │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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