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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13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6 月30日至94年9 月1 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桃簡字第3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於96 年3月12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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