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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何信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1 條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1項         │1項         │2項         │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月15日 │95年8月12日 │95年8月12日 │95年5月15日 │
│              │            │            │(誤載為6月 │            │
│              │            │            │15 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4539號      │4539號      │4539號      │2870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桃簡字│
│  實│        │2293號      │2293號      │2293號      │第1830號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5月4日  │96年5月4日  │96年5月4日  │95年7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
│  決│        │2293號      │2293號      │2293號      │1830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95年8月3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         │3款         │3款         │3款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期及罰金額    │又15日      │又15日      │又15日      │又15日(有期│
│              │            │            │            │徒刑3月已執 │
│              │            │            │            │行完畢)    │
├───────┼──────┴──────┴──────┴──────┤
│備註          │編號1、2、3之罪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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