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