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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6、7月起至94年9月 │94年7月27日晚間9時33分│95年5月2日為警採尿回26│
│              │2日晚間9時許向前回溯26│許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            │
│              │小時內某時            │、94年8月15日下午6時50│                      │
│              │                      │分許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94年9月2日晚間9時 │                      │
│              │                      │許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762號                             │95年度訴字第12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2月10日                                   │95年8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762號                             │95年度訴字第12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3月24日                                   │95年10月14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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