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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盜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3款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7 月26日起至95│95年5 月某日起至95│94年9 月12日起至95│
│              │年1 月28日止      │年7 月12日止      │年1月28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
│              │802 號            │4329號            │611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易字第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33號│95年度訴字第108號 │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8月25日       │95年10月31日      │95年8月1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易字第73號  │95年度訴字第2033號│95年度訴字第108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95年9月30日       │95年11月27日      │95年9月4日        │
│    │日期    │(聲請書附表誤植為│(聲請書附表誤植為│                  │
│    │        │95年9月25日)     │95年11月6日)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8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8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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