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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張奕全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6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之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1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514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493 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7 月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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