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准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應適用法律決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罪刑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意見意旨可參),是附表所示之罪,經減刑後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一併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 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捌月 │叁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柒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1條第2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2年11月5日起至93 │94年5月14日 │94年3月24日起至94 │94年3月24日起至94 │92年8 月27日為警採│ │ │年3月8日止 │ │年7月14日止 │年7月12日止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 │ │之某時許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21184 │95年度偵字第635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65 │95年度毒偵字第265 │95年度偵字第17913 │ │ │ │號、92年度偵字第 │ │號 │號 │號、95年度毒偵字第│ │ │ │20527號 │ │ │ │4358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法院 │ │後├──┼─────────┼─────────┼─────────┼─────────┼─────────┤ │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62號 │95年度簡字第50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訴字第2037號│ │實│ │ │ │號 │號 │ │ │審├──┼─────────┼─────────┼─────────┼─────────┼─────────┤ │ │判決│93年5月20日 │95年1月27日 │95年5月10日 │95年5月10日 │95年11月24日 │ │ │日期│ │ │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法院 │ │定├──┼─────────┼─────────┼─────────┼─────────┼─────────┤ │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62號 │95年度簡字第50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訴字第2037號│ │決│ │ │ │號 │號 │ │ │ ├──┼─────────┼─────────┼─────────┼─────────┼─────────┤ │ │確定│94年10月3日 │95年2月23日 │95年6月6日 │95年6月6日 │96年2月7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 │ │ │ │六年罪犯│ │ │ │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肆月 │壹月又拾伍日 │肆月又拾伍日 │伍月 │叁月又拾伍日 │ │、褫奪公│ │ │ │ │ │ │權期間或│ │ │ │ │ │ │罰金額 │ │ │ │ │ │ ├────┼─────────┼─────────┼─────────┼─────────┼─────────┤ │易科罰金│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折算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