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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准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應適用法律決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罪刑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意見意旨可參),是附表所示之罪,經減刑後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一併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      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捌月              │叁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柒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1條第2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92年11月5日起至93 │94年5月14日       │94年3月24日起至94 │94年3月24日起至94 │92年8 月27日為警採│
│        │年3月8日止        │                  │年7月14日止       │年7月12日止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                  │                  │之某時許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21184 │95年度偵字第635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65 │95年度毒偵字第265 │95年度偵字第17913 │
│  │    │號、92年度偵字第  │                  │號                │號                │號、95年度毒偵字第│
│  │    │20527號           │                  │                  │                  │4358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法院      │
│後├──┼─────────┼─────────┼─────────┼─────────┼─────────┤
│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62號  │95年度簡字第50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訴字第2037號│
│實│    │                  │                  │號                │號                │                  │
│審├──┼─────────┼─────────┼─────────┼─────────┼─────────┤
│  │判決│93年5月20日       │95年1月27日       │95年5月10日       │95年5月10日       │95年11月24日      │
│  │日期│                  │                  │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法院      │
│定├──┼─────────┼─────────┼─────────┼─────────┼─────────┤
│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62號  │95年度簡字第50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上訴字第1145│95年度訴字第2037號│
│決│    │                  │                  │號                │號                │                  │
│  ├──┼─────────┼─────────┼─────────┼─────────┼─────────┤
│  │確定│94年10月3日       │95年2月23日       │95年6月6日        │95年6月6日        │96年2月7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                  │                  │                  │
│六年罪犯│                  │                  │                  │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肆月              │壹月又拾伍日      │肆月又拾伍日      │伍月              │叁月又拾伍日      │
│、褫奪公│                  │                  │                  │                  │                  │
│權期間或│                  │                  │                  │                  │                  │
│罰金額  │                  │                  │                  │                  │                  │
├────┼─────────┼─────────┼─────────┼─────────┼─────────┤
│易科罰金│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折算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