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 日及同年月26日分別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按強制工作部分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於96年3 月5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5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