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95年7 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5年度訴字第2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