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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各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共同連續踰越牆垣竊盜      │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
│  犯罪日期    │95年2月2日至同年5月26日   │95年9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782、19816 、2058│度偵字第1782、19816 、2058│
│              │4號                       │4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1529號        │95年度易字第152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5月4日                │96年5月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1529號        │95年度易字第152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6月20日               │96年6月2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以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額            │折算1 日                  │                          │
├───────┼─────────────┴─────────────┤
│附         註 │上開2 罪前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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