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4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所載。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96年1月初起至96年1│95年10月間起至96年│                  │
│              │月17日上午止      │1月17日上午止     │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及 案 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              │680號             │6091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法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號  │96年度訴字第934號 │96年度易字第355號 │                  │
│事實審├───┼─────────┼─────────┼─────────┤
│      │判決  │    96年7月6日    │    96年7月6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號  │96年度訴字第934號 │96年度易字第355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  │    96年9月5日    │    96年9月5日    │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 │符合第2條第1項第3 │                  │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                  │                  │                  │
│勞役之折算標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4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