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3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2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販賣麻醉藥品 │施用麻醉藥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3條之1 第2 項│第13之1 條第2 項│第10條第2項 │ │ │第1款 │第4款 │ │ ├───────┼────────┼────────┼────────┤ │ 犯罪日期 │86年間某日 │86年5月間 │94年4月13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86年度少連│檢察署86年度少連│檢察署94年度毒偵│ │ │偵字第400號 │偵字第400號 │字第252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 │ 事├────┼────────┼────────┼────────┤ │ 實│案號 │87年度少連上訴字│86年度少連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1069│ │ 審│ │第200號 │6號 │號 │ │ ├────┼────────┼────────┼────────┤ │ │判決日期│87年10月20日 │87年3 月25日 │95年5月22日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案號 │89年度台上字第 │同上 │同上 │ │ 決│ │7584號 │ │ │ │ ├────┼────────┼────────┼────────┤ │ │判決確定│89年12月4 日 │87年9 月24日 │95年6月19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貳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公權期間或罰金│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伍日,如易科罰金│ │額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元折算壹日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