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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4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等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告       │                  │                  │                  │                  │
│       刑       │                  │                  │                  │                  │
├────────┼─────────┼─────────┼─────────┼─────────┤
│所          犯  │刑法第321條第3項  │刑法第321條第3項  │刑法第321條第3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法          條  │                  │                  │                  │10條第1項         │
├────────┼─────────┼─────────┼─────────┼─────────┤
│犯          罪  │95年12月29日      │96年1月5日        │94年12月某日至95年│96年1月4日        │
│日          期  │                  │                  │3月某日           │                  │
├────┬───┼─────────┼─────────┼─────────┼─────────┤
│        │機  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6年度速偵字第68號│96年度速偵字第68號│96年度偵字第648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9│
│        │      │                  │                  │                  │號等              │
├────┼───┼─────────┼─────────┼─────────┼─────────┤
│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777號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
│事      ├───┼─────────┼─────────┼─────────┼─────────┤
│實      │判  決│96年4月26日       │96年4月26日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4日        │
│審      │日  期│                  │                  │                  │                  │
├────┼───┼─────────┼─────────┼─────────┼─────────┤
│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777號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
│判      ├───┼─────────┼─────────┼─────────┼─────────┤
│決      │判決確│96年4月26日       │96年4月26日       │96年8月13日       │96年7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院另案裁定減刑減為│院另案裁定減刑減為│                  │                  │
│                │有期徒刑肆月確定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                  │                  │
│                │                  │日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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