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 │ │受傷而逃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185條之4 │ │ │項 │ │ ├───────┼─────────────┼─────────────┤ │ 犯罪日期 │95年5月1日夜間某時 │95年7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2562號 │度偵字第1877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143號 │96年度交訴字第2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16日 │96年7月1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143號 │96年度交訴字第20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5日 │96年8月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 │ │條例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 │ │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 │以新臺幣2,000 元折算1 日 │ │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