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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              │                          │受傷而逃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185條之4            │
│              │項                        │                          │
├───────┼─────────────┼─────────────┤
│  犯罪日期    │95年5月1日夜間某時        │95年7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2562號          │度偵字第1877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143號        │96年度交訴字第2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16日              │96年7月1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143號        │96年度交訴字第20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25日              │96年8月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                          │
│條例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                          │
│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                          │以新臺幣2,000 元折算1 日  │
│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6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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