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7日下午17時許│95年11月17日下午16時許│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47 號 │96年度訴字第747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6年4 月27日 │96年4 月27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47 號 │96年度訴字第747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5 月28日 │96年5 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役之折算標準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備 註 │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7 號│ │ │判決同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