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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
│        │                        │                      │
├────┼────────────┼───────────┤
│犯罪日期│95年12月3日或4日        │95年12月3日或4日      │
├─┬──┼────────────┼───────────┤
│偵│機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440號     │95年度偵字第26440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26號      │95年度易字第1926號    │
│實├──┼────────────┼───────────┤
│審│判決│96年3月13日             │96年3月13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26號      │95年度易字第1926號    │
│判├──┼────────────┼───────────┤
│決│確定│96年4月2日              │96年4月2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3月又15日               │3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折算標│                        │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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