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其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罪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就編號二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該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 │幫助詐欺取財 │ ├────────┼────────┼────────┤ │ 宣 │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 │ 告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銀元│ │ 刑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法 條 │ │ │ ├────────┼────────┼────────┤ │犯 罪 │95年9月8日 │94年11月25日至同│ │日 期 │ │年12月8日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 │96年度偵緝字第54│ │ │ │20549號 │3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簡字第12│ │事 │ │2084號 │65號 │ │實 ├───┼────────┼────────┤ │審 │判 決│95年11月28日 │96年6月22日 │ │ │日 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簡字第12│ │判 │ │2084號 │65號 │ │決 ├───┼────────┼────────┤ │ │判決確│95年12月27日 │96年7月16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伍日 │ │ │壹月又拾伍日確定│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 │ │標準 │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