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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9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6月13日起至96 │94年6月13日起至94 │95年8月6日起至95年│
│              │年5月19日止       │年10月14日止      │9月29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3612號            │3612號            │416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96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號│96年度訴緝字第95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6 月25日      │96年6 月25日      │96年6 月2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96號│95年度訴緝字第96號│96年度訴緝字第95號│
│  決├────┼─────────┼─────────┼─────────┤
│    │判決確定│96年9 月5 日      │96年9 月5 日      │96年9 月5 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公權期間或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科罰金,以新臺幣  │
│額            │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1000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附          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8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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