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