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證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偽 證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168條   │
│              │第10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19日上午1│94年7月25日下午2│
│              │1 時25分許為警採│時20分許        │
│              │尿時回溯24小時內│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署95年度│桃園地檢署94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5617號  │偵字第13744號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                │
│      ├───┼────────┼────────┤
│事  實│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975│95年度訴字第340 │
│      │      │號              │號              │
│  審  ├───┼────────┼────────┤
│      │判  決│  95年11月22日  │  95年12月15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975│95年度訴字第340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確│  96年2月26日   │  96年1月15日   │
│      │定日期│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