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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二、三、六所示之罪,固均已執行完畢,然該等罪原應與尚未執行完畢之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罪未全部執行完畢,均應就全部之罪減刑之,並更定其應執行刑,附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96年7 月11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竊盜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20日          │自95年1 月13日起至95年│95年9 月21日          │
│                │                      │1 月16日止            │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5年度速偵字第216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714 號、│95年度毒偵字第5130號  │
│  │            │                      │879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8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
│審├──────┼───────────┼───────────┼───────────┤
│  │  判決日期  │95年9月30日           │95年9 月21日          │95年12月29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8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5年11月4 日          │95年10月23日          │95年12月2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收受贓物              │收受贓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叁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
│                │第2 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 日或3 日某時│95年1 月16日          │95年9月28日至95年9月29│
│                │                      │                      │日期間某時            │
├─┬──────┼───────────┼───────────┼───────────┤
│偵│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351號  │95年度偵字第3441號    │95年度偵字第21635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69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37 號  │95年度易字第2409號    │
│審├──────┼───────────┼───────────┼───────────┤
│  │  判決日期  │96年5 月10日          │96年5 月9 日          │95年11月30日          │
├─┼──────┼───────────┼───────────┼───────────┤
│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69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37 號  │95年度易字第2409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5 月9 日          │95年12月2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7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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