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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蘇琬能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1號

         (現另案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9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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