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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五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五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共同故買贓│共同攜帶凶│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結夥三人以│
│        │物        │器竊盜    │毒品      │毒品      │上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1 │
│        │月        │年        │月        │月        │年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 │刑法第320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1 │
│        │條第2項   │條第1項第3│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        │
│        │          │款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95年8月24 │95年11月26│95年11月26│95年11月26│95年8月底 │
│        │日        │日        │日        │日        │、9月初某 │
│        │          │          │          │          │日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偵│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    │署        │署        │署        │署        │署        │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96年度毒偵│96年度毒偵│95年度偵字│
│  │    │第19256號 │第25735號 │字第930號 │字第930號 │第2025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最│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壢簡│96年度易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易字│
│實│    │字第1819號│第116號   │第912號   │第912 號  │第868號   │
│審├──┼─────┼─────┼─────┼─────┼─────┤
│  │判決│95年12月19│96年3月28 │96年5月25 │96年5月25 │96年7月13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壢簡│96年度易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易字│
│判│    │字第1819號│第116號   │第912號   │第912 號  │第868號   │
│決├──┼─────┼─────┼─────┼─────┼─────┤
│  │確定│96年4月9日│96年4月23 │96年6月29 │96年6月29 │96年8月27 │
│  │日期│          │日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
│民國九十│第3款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
│六年罪犯│          │          │          │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有期徒刑陸│
│、褫奪公│96 年度聲 │96 年度聲 │96 年度聲 │96年度聲減│月        │
│權期間或│減字第880 │減字第880 │減字第5782│字第5782號│          │
│罰金額  │號裁定減為│號裁定減為│號裁定減為│裁定減為有│          │
│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5 │期徒刑3月 │          │
│        │月又15日  │月        │月        │          │          │
├────┼─────┴─────┴─────┴─────┼─────┤
│曾定應執│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82號裁定就減得之刑部│          │
│行部分  │分,定應執行刑為1 年又1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8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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