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五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五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共同故買贓│共同攜帶凶│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結夥三人以│ │ │物 │器竊盜 │毒品 │毒品 │上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1 │ │ │月 │年 │月 │月 │年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 │刑法第320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1 │ │ │條第2項 │條第1項第3│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 │ │ │ │款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95年8月24 │95年11月26│95年11月26│95年11月26│95年8月底 │ │ │日 │日 │日 │日 │、9月初某 │ │ │ │ │ │ │日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偵│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 │署 │署 │署 │署 │署 │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96年度毒偵│96年度毒偵│95年度偵字│ │ │ │第19256號 │第25735號 │字第930號 │字第930號 │第2025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最│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壢簡│96年度易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易字│ │實│ │字第1819號│第116號 │第912號 │第912 號 │第868號 │ │審├──┼─────┼─────┼─────┼─────┼─────┤ │ │判決│95年12月19│96年3月28 │96年5月25 │96年5月25 │96年7月13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壢簡│96年度易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易字│ │判│ │字第1819號│第116號 │第912號 │第912 號 │第868號 │ │決├──┼─────┼─────┼─────┼─────┼─────┤ │ │確定│96年4月9日│96年4月23 │96年6月29 │96年6月29 │96年8月27 │ │ │日期│ │日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 │民國九十│第3款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第3款 │ │六年罪犯│ │ │ │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有期徒刑陸│ │、褫奪公│96 年度聲 │96 年度聲 │96 年度聲 │96年度聲減│月 │ │權期間或│減字第880 │減字第880 │減字第5782│字第5782號│ │ │罰金額 │號裁定減為│號裁定減為│號裁定減為│裁定減為有│ │ │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5 │期徒刑3月 │ │ │ │月又15日 │月 │月 │ │ │ ├────┼─────┴─────┴─────┴─────┼─────┤ │曾定應執│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82號裁定就減得之刑部│ │ │行部分 │分,定應執行刑為1 年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