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就附表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