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8 日起至同年2 月15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95年9 月15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2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46、137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於96年7 月25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所處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