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五至十五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 、4 所列日期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 、4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4 所載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與業經本院裁定減刑之如附表編號1 、2 、5 至15所列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卷附之編號3 、4 所示之罪之各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0 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960 號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3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件,認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