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佳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蔣佳瑋於民國96年2 月7 日因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11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