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 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5 月,於民國94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4年2 月14日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8 月9日以94年度易字第29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所犯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所犯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2 年6 月),於94年9 月12日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接續執行,於94年9 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39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74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7年4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2 月22日,亦有台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