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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 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5 月,於民國94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4年2 月14日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8 月9日以94年度易字第29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所犯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所犯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2 年6 月),於94年9 月12日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接續執行,於94年9 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6年3 月39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74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7年4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2 月22日,亦有台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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