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 萬元)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2 年;另因賭博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民國94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5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9日法矯字第09500487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9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