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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 萬元)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2 年;另因賭博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民國94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5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9日法矯字第09500487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9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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