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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7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96年度聲減字第1635號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79號裁定│
│              │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如易│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 │96年3月9日                │
│              │載為95年6月26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95                        │96                        │
│    案├───┼─────────────┼─────────────┤
│年    │  字  │毒偵                      │毒偵                      │
│    號├───┼─────────────┼─────────────┤
│度    │  號  │4075                      │1594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95                        │96                        │
│      │案├─┼─────────────┼─────────────┤
│  後  │  │字│訴                        │訴                        │
│      │號├─┼─────────────┼─────────────┤
│  事  │  │號│2576                      │1135                      │
│      ├─┼─┼─────────────┼─────────────┤
│  實  │判│年│96                        │96                        │
│      │決├─┼─────────────┼─────────────┤
│  審  │日│月│4                         │5                         │
│      │期├─┼─────────────┼─────────────┤
│      │  │日│23                        │31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年│同上                      │同上                      │
│      │案├─┼─────────────┼─────────────┤
│  確  │  │字│                          │                          │
│      │號├─┼─────────────┼─────────────┤
│  定  │  │號│                          │                          │
│      ├─┼─┼─────────────┼─────────────┤
│  日  │確│年│96                        │96                        │
│      │定├─┼─────────────┼─────────────┤
│  期  │日│月│5                         │6                         │
│      │期├─┼─────────────┼─────────────┤
│      │  │日│31                        │23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7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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