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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7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加重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8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自95年12月8 日經鈞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於庭訊時均已坦認犯罪始末經過,並深感悔意,再者,聲請人罹患嚴重癲癇症狀,全身痙攣發作併暫時意識昏迷喪失,此有東元綜合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足佐,聲請人之日常起居皆需他人照料,實已無再犯罪之能力。又聲請人遭收押後,家中生計斷絕,聲請人之未婚妻又因貧血住院,所經營店面亦有租賃問題待聲請人處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前曾於8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1年4 月16日駁回上訴確定;又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於91年6 月24日以91年度易字第288 號、91年2 月4 日以91年度竹東簡字第6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院於92年5 月28日以90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其中觸犯竊盜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2年12月17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01號上訴駁回(部分撤回)確定,甫接續執行至95年6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參。聲請人甫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未久即再涉犯本案,再依本院相關卷證資料,聲請人另涉嫌於95年10月31日上午7時31分許,在新竹市○○路附近某家卡拉OK店內行竊一節,現仍為警偵辦中,足認聲請人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至聲請人所稱家中生計斷絕,聲請人之未婚妻又因貧血住院,所經營店面亦有租賃問題待聲請人處理等情,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尚無關連。又聲請人陳稱其罹患嚴重癲癇症狀,已無再犯罪之能力一情,惟查癲癇症狀屬「間歇性」之發作,其頻率則與引起癲癇之誘因、個人飲食、生活習慣及藥物控制良窳有關,未可一概而論,至於癲癇患者,尤其在未發作期間,是否全無犯罪之能力,則仍屬乏據。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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