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逕將本案卷證檢送第二審法院,依法予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