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呂福元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河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乙○○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而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其等二人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戊○○、丙○○證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鑑定書等附卷可稽,及扣案之證物為證,是認被告乙○○、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 月4 日執行羈押,復裁定均自96年8 月4 日、同年10月4 日、同年12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2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