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松貴
- 選任辯護人
- 林仕訪律師
- 被告
- 姜順燕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販賣人口、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貴、姜順燕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
⑴、被告陳松貴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且於準備程序就受命法官訊問部分之回答與常理相悖),其與共犯林美珠、顏由年、陳文智、姜順燕、蔡永隆多人間有事實認有勾串之虞,其中所犯之刑法第296 之1 第2 項、第1 項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又其上開觸犯之犯罪嫌疑係牽涉跨國人權事項,涉及之法益侵害重大,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18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⑵、被告姜順燕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且於準備程序就受命法官訊問部分之回答與常理相悖),其與共犯林美珠、顏由年、陳文智、陳松貴、蔡永隆多人間,有事實認有勾串之虞,其中所犯之刑法第296 之1 第2 項、第1 項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又其上開觸犯之犯罪嫌疑係牽涉跨國人權事項,涉及之法益侵害重大,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6年10月18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陳松貴、姜順燕之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著自97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