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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順輝張淑華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松貴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被告
姜順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販賣人口、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貴、姜順燕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

⑴、被告陳松貴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且於準備程序就受命法官訊問部分之回答與常理相悖),其與共犯林美珠、顏由年、陳文智、姜順燕、蔡永隆多人間有事實認有勾串之虞,其中所犯之刑法第296 之1 第2 項、第1 項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又其上開觸犯之犯罪嫌疑係牽涉跨國人權事項,涉及之法益侵害重大,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18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⑵、被告姜順燕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且於準備程序就受命法官訊問部分之回答與常理相悖),其與共犯林美珠、顏由年、陳文智、陳松貴、蔡永隆多人間,有事實認有勾串之虞,其中所犯之刑法第296 之1 第2 項、第1 項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買賣人口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又其上開觸犯之犯罪嫌疑係牽涉跨國人權事項,涉及之法益侵害重大,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6年10月18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陳松貴、姜順燕之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著自97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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