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得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得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得誠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9 月9 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9 月13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9 月20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