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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何燕蓉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9 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2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尚未確定)。茲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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