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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孟宜崔秉君錢建榮

原告
丙○○
原告
己○○
被告
庚○○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甲○○

           樓

      辛○○

      丁○○

      乙○○

           號

      戊○○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974號、第23281號、第2382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詳如刑事判決書)。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至被告壬○○部分,因經本院通緝中無法審結,此部分尚不移送,附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崔 秉 君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