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9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梅淑錢建榮崔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2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生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355 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4 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公共危險一案,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4 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更寮腳附近某雜貨店前,因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AS9-599 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八德市住處。嗣於當日上午10時40分許,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1156巷口時,為警查獲,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因認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96年5 月5 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崔 秉 君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9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