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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刑全字第2號

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崔秉君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本院95年度自字第5 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務人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假扣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再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除業經於本院95年度自字第5 號卷內已附有之相關卷證外,並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增補合約、材料估算單、現場遭毀損物品照片影本,並陳明願供上開擔保以代釋明。經核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秉君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刑全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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