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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48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4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己○○原名劉惠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3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丁○○、戊○○、庚○○、己○○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四色牌伍付、賭資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2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48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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