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5239 號),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與乙○○為男女朋友,甲○○因不滿乙○○提議分手,而為下列之犯行:
㈠基於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犯意,於民國96年6 月初,透過電話向乙○○表示,若乙○○執意分手,其要將手中握有之兩人親密性愛光碟,寄送予乙○○之父母及友人,以此加害名譽之事向乙○○恫嚇,致使乙○○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㈡又基於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犯意,於96年8 月22日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內容,利用MSN 即時對話系統,發送予乙○○,藉此向乙○○恫嚇,致使乙○○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時 間 │ 內 容 │ ├──────┼─────────────────────┤ │上午11時41分│你想死嗎。 │ ├──────┼─────────────────────┤ │上午11時42分│我說過~~~我已經想殺人ㄌ你跑不掉ㄉ。 │ ├──────┼─────────────────────┤ │傍晚6 時19分│還是要我叫人把你押走,讓他們以後都看不到。│ ├──────┼─────────────────────┤ │傍晚6 時24分│如果現在不弄好~~我連你爸媽都一起毀ㄌ~你│ │ │信不信。 │ └──────┴─────────────────────┘